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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给游戏起个好名字?

[2021-03-22 20:09]

朗朗上口,让人一眼看去,印象深刻的游戏名字,对游戏的传播有必然的增幅作用。如过游戏的本身质量过硬,玩法新颖,有幸成为现象级游戏,一个好的名字,映射的是一个好的主题。优秀的IP在游戏的衍生产业、如电子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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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给游戏起个好名字?

时间: 2021-03-22 20:09     来源: 天天起名网 作者: 林沫瑶

为什么要游戏起一个好名字


戏如人生,人如其名。朗朗上口,让人一眼看去,印象深刻的游戏名字,对游戏的传播有必然的增幅作用。如过游戏的本身质量过硬,玩法新颖,有幸成为现象级游戏,一个好的名字,映射的是一个好的主题。优秀的IP在游戏的衍生产业、如电子竞技、游戏周边、游戏电影、游戏小说中,也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应。

 

与给宝宝起名不同,给游戏命名的目的还包括保护研发商的各项专有权利。因此,讨论如何起名之前,需要明确怎样可以保护游戏名称。


游戏起名的保护途径

著作权法或商标法。以“作品”保护,或者以“商标”保护。


1.先看著作权

游戏软件名称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游戏名称属于游戏软件的作品标题,游戏软件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已经将游戏名称记载在软著证书上,如果再将游戏名称单独的作为“作品保护“,无异于将作品和作品标题进行双重保护, “一个作品的名称,又构成一个单独的作品”,这种认定既大幅的强化了权利人的权力,也违反了法律逻辑。

 其次,游戏名称往往非常简短,以二字、四字为多,如(诛仙、传奇、部落冲突、完美世界、魔兽世界、永恒之塔)、三字五字其次(蜀留香、仙剑奇侠传),极少有六个字以上的标题。过长的标题不利于玩家记忆,放在桌面图标下也显得拥挤缺乏美感。

更重要的是,三五字与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几十万的文学作品相比,创作空间过于狭窄,难以体现足够的独创性。不能形成表达,则无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基础。

因此,在著作权法不易找到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以商标行政保护的方法变为首选。

2.商标行政保护

当游戏起名依法注册成为商标后,相应的“排他性、专有性”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因此,不少刚进入这个市场领域的厂商,选择的方式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到一个就注册一个。

然而,如果没有规划,随便起个名字就注册,很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发现游戏被抄袭维权时,发现自己注册的商标轻易的就被对方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


商标保护的要点三点基本原则。:

  1. 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

  2. 不能违反显著性条款。

  3. 未被注册或未有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


【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什么词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禁书、僵尸、杀戮、死亡、罪恶。。。。


在游戏动漫领域,中二病是很多的。

 可能也是为了迎合受众群体的口味吧,什么魔法禁书目录、这货是僵尸、植物大战僵尸、杀戮都市、虐杀原形、死亡笔记、死亡派对、罪恶都市等黑暗向词汇,真的层出不穷。板上钉钉的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这类游戏名称在策略类、冒险类、动作类游戏中尤为常见。

 

除了上述黑暗向暴力、迷信类词汇外,在战争类、FPS类游戏中,常会涉及“军队、军衔、兵种、国家等词汇。蜻蜓GF株式会社旗下的游戏《SF特种部队》就因“特种部队”被公众所熟悉、关注,公众可以轻易的将其与国家执行特殊任务的特殊兵种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的政治背景的影响下,如将该词眼用于商标的组成部分,容易使社会公众联想到国内外相关的军事活动、军事信息,可能涉及敏感因素,因此该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一审法院亦作出维持决定。


【显著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直接举几个例子。


ACE  DRIVER 


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游戏旗下的电子游戏《ACE DRIVER》是原告于1994年出品的一款3D、第一视角的赛车类游戏。该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ACE DRIVER应当翻译为“最佳赛车手”或“最强马力”,因属于直接说明商品、服务内容,缺乏显著性,法院作出维持决定。


现代战争 MODERN WARFARE 


阿克蒂弗辛出版公司旗下的《现代战争(MODERN WARFARE)》是一款战争类题材的策略类游戏。该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诉讼。最终,一审法院认定 现代战争 属于固有词汇,该词汇使用在第41类(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维持了被诉决定。

  

 《倩女幽魂online》《天龙八部》等改编作品


该类游戏因游戏名称直接取自古典小说《聊斋志异》《天龙八部》,直接描述了游戏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的态度一致,都认为该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显著性条款的杀伤力是明显大于禁止性条款的。游戏名称极可能因为各种缺乏显著性、无法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等原因被驳回。除了在新游戏起名的时候需要慎重考虑。还可以通过“使用”的方式活动影响力,提升显著性。


在《奥拉星》《龙之谷》等商标行政案件或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的部分都提及一个观点共识:电子游戏名称属于作品名称,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但可以通过“使用,获得识别性,即通过一定时间在市场上的投放运营,产生一定数量的玩家粉丝,让消费者将游戏名称与游戏开发者形成对应关系。并且,以上结论可以通过游戏论坛、贴吧的网友评论、第三方平台的调查报告、百度搜狗等公开的搜索引擎的查询情况综合获取。此处不做细说。


从上述的观点和案例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个优质的、可以被妥善保护的游戏名称应该至少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避免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他人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名称;

  2. 避免使用涉及暴力、迷信、宗教、政治的敏感词汇,如必须使用,可以使用引申、间接含义的词汇;

  3. 避免使用固有词汇、通用词汇,以免缺乏显著性质。(除非已经使用一段时间,产生了足够的影响了,可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

  4. 避免使用知名作品的知名元素,以免使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

  5. 避免使用已经被媒体、公众所熟识,并淡化为通用名称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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